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湖北宜化收湖北证监局警示函

探索 2025-07-09 00:39:28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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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证监局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证监决定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年-2021年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入资金,示函本金累计发生额28,年年年度581.28万元,报告不准北宜其中2020年累计发生额27,信息998.00万元,披露2021年累计发生额583.28万元。确湖公司至2022年7月才补充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并补充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化收湖北造成2020年、证监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公司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子公司规范管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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